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时间: 2017-07-08 12: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省人社厅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及省安排的、由我厅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就业专项资金、省人才开发资金、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国家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助学资金及其他类别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事项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成立厅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厅长任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审计监督工作的厅领导和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厅审计监督局及专项资金业务管理处室(单位)人员组成。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审计监督局。

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工作规划;

(二)对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

(三)定期听取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四)对专项资金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建议做出处理决定;

(五)其他临时需要做出决策的工作。

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制度建设;

(二)制定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使用等审计监督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审计发现的问题向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报告,并负责出具审计报告;

(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察工作;

(六)承担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工作可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实施。

第二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制度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情况;

(三)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评审情况;

(四)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七)其他应当审计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监督机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实行日常与专项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环节的审计监督程序:

(一)项目的申报环节(国家引智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申报项目材料报专项资金业务管理处室(单位)审核,审核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报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再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二)项目的评审环节,评审专家要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参与评审活动并在评审意见书上现场签字确认后,再由专项资金业务管理处室(单位)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程序:

(一)专项资金业务管理处室(单位)按照申报人数、标准、专项资金额度等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将申报的人数、标准、额度等材料报厅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应当向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专项资金业务管理处室(单位)按照项目的研修计划、经费决算(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等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将申请的依据、标准、额度等材料报厅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应当向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按照其他途径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专项资金业务管理处室(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厅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应当向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当经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再由专项资金业务管理处室(单位)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一)专项资金的年度检查计划,由厅专项资金各业务管理处室(单位)提出资金项目审计需求报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共同开展资金专项审计;

(二)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跟踪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审计监督资金的实际用途及项目实施情况等;

(三)对使用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采取随机抽查或巡视审计的形式开展专项检查;

(四)对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督办意见,下发整改督办函,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跟踪专项资金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采取百分制对考核指标量化处理,对考核指标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绩效考核综合得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业务管理处室(单位)制定下发的与专项资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案、评审专家组成人员、评审办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等材料复印件,在评审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至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业务管理处室(单位)为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强化监督,明确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业务管理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项目评审、资金分配等事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厅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由有处分权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或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取消其专家评审资格并建议专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