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25-08-05 14:08
咨询主题: | 吉林市单位虚报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应如何维权 |
咨询内容: | 情况:吉林市劳动者在单位就职10余年从未缴纳过社保,2022年发生工伤当月单位才给其缴纳社保。劳动者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0余元,后停工留薪期间工作仍按照原工资保准发放,修养后无法胜任工作被调岗降薪。2025年经伤残鉴定后为伤残九级,离职前向单位索要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其中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月工资基数均未按照发生伤残时的真实工资上报,导致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产生差额6万余,一次性就业补助也未发放。因伤残及年龄工作也难找。 诉求:通过人社局行政措施是否可以通过稽查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待遇差额? 现状:因劳动仲裁查询,已经发现吉林仲裁委及吉林市法院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均表示需要由劳动者举证工伤保险基数低的问题,但是通过工资流水法院不认可,要求通过行政方式解决该问题,请问吉林市人社局是否能过通过行政手段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回复人: | 人社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关注。我单位于8月5日接到诉求,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办理工作,经与诉求人电话沟通,详细了解其主要诉求,并根据其目前情况,结合工伤待遇、劳动权益保护等政策进行了分析,建议诉求人下一步可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联系人李鸿斌,联系电话0432-62048055。 |